壹、參與實施分配有哪些法律規定?
1.參與分配執行法規定,多個債權人可以針對壹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參與分配。我國采用有限破產,只有法人才能使用破產制度。相比之下,公民和其他組織不能申請破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被執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執行程序開始後,取得執行依據的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
二、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是什麽?
1.債務人必須是公民或其他組織。法人適用破產制度;
2.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債權人參與分配。只有當幾個債權人同時請求同壹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其全部債務時,才會出現法律上平等保護的問題。這是我國建立參與分配制度的目的;
3.幾個債權人獲得了執行依據或者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意見》第二百九十七條對此明確,但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申請參與分配必須附有執行依據。
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執行債務的人必須是公民或者其他組織,但不是法人,多個債權人取得執行依據或者債權人已經起訴,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