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遺失證明可在檔案部門找到。以下證書壹般會隨檔案壹起由單位或國家保管。如果沒有以下證明,可以咨詢當地勞動局和檔案局。如果核實後有必要,可以補上。詳情如下:
1.下放所在地派出所應有下放期間戶口遷移記錄,原件可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2.兩地行政村出具放權證明(需加蓋村委會公章),然後到各自的上級單位即鎮政府蓋章證明“情況屬實”;
3.個人檔案要有分散的簡歷;
4.兩地檔案或勞動部門應有知青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八條主管全國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建立統壹制度,實行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