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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意義主要有哪些?

其意義主要包括:

1,保證及時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

2.有利於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它能保證訴訟法律關系各主體訴訟行為的協調;

4.有利於法院組織和指揮訴訟,維護法律的統壹和司法機關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民事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1.壹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訴訟時效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3.最長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長期限。

綜上所述,訴訟期間的規定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在時間上提出。某壹訴訟行為在壹定期限內不能完成的,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新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第七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小時、天、月和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的不算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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