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罰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2、超過額定乘客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運輸單位車輛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公共汽車超載的處罰如下:
1,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的,扣12分;
2、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50%未達到100%的,扣9分;
3、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20%或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未達到50%的,扣6分。
綜上,超載客運車輛的處罰標準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客20%的,處罰標準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規載貨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拘留,直至消除違法狀態。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經處罰後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