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面、準確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
(壹)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三)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以虛構交易、虛假投標量、虛假評論或雇傭他人等手段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次品”、“殘次品”、“不合格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者隱瞞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數量、質量、性能等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