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送達,即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後交給當事人;
2.當事人拒絕簽收的,可以在七日內郵寄送達,視為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認定書後三日內向上級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的內容應當寫明復核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的標準是什麽?
認定交通事故的標準是:
1,全責無責,壹方當事人完全違法造成事故,違反者全責,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2、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主要是由於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另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也有違法行為所造成的事故,主要的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另壹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3、同等責任,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都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承擔同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