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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規定實行全國統壹課程和統壹考試制度的法律是什麽?

1988教育改革法。

* * *四個部分,238條。第壹部分“學校”包括五章:課程設置、錄取方式、經費和人員、直接資助的公立學校和其他。第二部分是“高等教育與繼續教育”;第三部分是“內倫敦的教育”;第四部分是“其他補充條款及說明”。

與以前的教育法相比,主要有四項根本性改革:

1,設置全國統壹課程,叫“國家課程”。規定中小學在義務教育階段(5歲至16歲)開設10門基礎學科,即數學、英語、科學、歷史、地理、技術(含設計)、音樂、美術、體育、現代外語(限中學),其中數學、英語、科學為核心學科。

宗教教育仍然是必修課。義務教育階段要求學生7歲參加四次全國統壹考試,分別是11、14、16。?

2.擴大學生擇校權。規定家長有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權利,可以自由選擇本地區或其他地區的學校。學校要公開招生,好壹點的學校要根據條件盡量多招生,鼓勵學校之間的競爭。

3.學校資金管理的分權化。規定所有200人以上的中學和小學有權自行決定資金的使用。

4.把壹些學校從地方教育當局的控制中解放出來。學校有權申請脫離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成為教育和科學部直接資助的學校。是1944教育法頒布後建立的英國教育體系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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