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小型航空器和空中物體的管理)
在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起飛、降落和飛行的直升機、無人駕駛航空器、滑翔機、三角翼(含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飛艇、熱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氣象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批準後方可起飛、降落和飛行。
換句話說,上海當地的政策是申請使用小型飛機,未經批準就這麽做是違法的。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小型航空器或者空飄物未經批準在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起飛、降落和飛行,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處理規定,但對國際旅遊度假區核心區安全管理有影響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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