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四十二條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受益人應當珍惜慈善資助,按照約定使用慈善財產。受益人未按照約定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約定行為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五十七條慈善項目終止後,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未約定募捐方案或者未約定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將剩余財產用於其他相同或者類似目的的慈善項目,並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