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布國家機關依據職權制作的文件等信息源的信息以及公開實施的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與前述信息源的內容不壹致的;
(二)互聯網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通過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適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誤導他人的。;
(三)前述信息源已經公開更正,但網絡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更正的;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經公開更正,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仍發布更正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