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拆遷的新規定如下:
(1)要求必須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必須先公示,限期自主拆除,不能立即強制拆除的;
(2)征收過程中,征收人應當保證被征收人獲得合法合理的補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二、強拆的程序是什麽?
強制拆遷的程序如下:
1,拆遷部門申請強制拆遷並提交相關材料;
2、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到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實施強制拆遷3日前,必須在現場張貼強制拆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