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申請人要提交申請材料。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間,利害關系人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的,登記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對其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公告期滿後,需要進壹步受理的,申請機關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實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權屬人信息。經實地核查,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同級人民政府辦理林權登記,發放林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耕地、林地、草地實行統壹登記,由登記機構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進行登記,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應包括所有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家庭成員。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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