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具體的法律規定: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或者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根據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
第73條第3款的解釋
(三)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車室、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禮堂和公共娛樂場所。
(四)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和病房樓、教學樓、圖書館、學校的食堂和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和博物館的展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職工宿舍、旅遊和宗教活動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