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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工資與當地最低工資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所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應當視為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按照法律規定,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主張自己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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