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簡述教育法規縱向體系中的第壹個四層結構。

簡述教育法規縱向體系中的第壹個四層結構。

教育法律法規縱向體系的前四層是憲法中的教育條款、教育基本法、教育單行法和教育行政法規。

1,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憲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壹切法律法規的依據。其他任何形式和種類的教育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

《憲法》第4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少年和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2、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某壹領域)。

教育基本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我國的教育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唯壹的教育基本法,被稱為“教育憲法”或教育法規的“母法”。

3.關於教育的單獨法律(某壹領域的法律)。

單獨教育法的主體是NPC常務委員會,它是調整某壹類教育或某壹方面教育的教育法。

中國還制定並頒布了五部單獨的教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此外,其他法律中關於教育的相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

4.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政府管理機關),是依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於教育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掃盲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

  • 上一篇:認定工傷應遵循哪些原則?
  • 下一篇:勞動合同與聘任書的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