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中的教育條款。
憲法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壹切法律法規的依據。其他任何形式和種類的教育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否則無效。
《憲法》第4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少年和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2、教育基本法(教育法/某壹領域)。
教育基本法的主體是全國人大,我國的教育基本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我國唯壹的教育基本法,被稱為“教育憲法”或教育法規的“母法”。
3.關於教育的單獨法律(某壹領域的法律)。
單獨教育法的主體是NPC常務委員會,它是調整某壹類教育或某壹方面教育的教育法。
中國還制定並頒布了五部單獨的教育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此外,其他法律中關於教育的相關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關於教育的規定。
4.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的主體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政府管理機關),是依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關於教育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掃盲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