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3.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有投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投訴人。4.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通知書壹式兩份,其中壹份送達原告,由原告簽字後留存;另壹份由投訴人簽字後交公安機關備案(附復印件)。妳怎麽了?有些案件不可能是刑事案件,公安不立案可以通過民事途徑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