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之間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產生的糾紛,繼承產生的糾紛。
(三)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產生的債務糾紛和因財產損害產生的賠償糾紛。
(4)人身權引發的糾紛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
(五)侵犯公民的發明權(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發生的糾紛。
(6)婚姻家庭引起的糾紛主要有離婚、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糾紛等。
(7)因經濟合同、企業用工、企業承包、土地承包、相鄰權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適用範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