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光照權是壹項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相鄰權。它不是無條件的絕對權利,而是有條件的相對權利。在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新建築對現有房屋的遮擋是必然的結果。新建建築給既有房屋帶來的采光變化的合理範圍,應以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劃、消防部門的行政許可為依據。新建建築應當是已辦理規劃、消防等建築行政審批相關手續的合法建築,建築間距符合規定。這種合法的新建築是對周圍現有建築的合法保護。壹般情況下,規劃消防行政審批充分考慮了間距、遮擋、消防等法定要求,滿足建設部規定的日照時間。這樣的新房不構成對現有房屋的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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