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法院訴訟和審判研究機構往往合並,由同壹機構承擔。但是,這種合並模式也存在法官難以集中精力從事審判工作、審判思維和理論研究難以深入等問題。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2000年,最高法開始對審判機構進行改革,其中壹項重要措施就是將審判程序與審判研究機構分離。這就意味著審判程序和審判研究在組織架構上是分的,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負責。
通過這種分離,審判程序可以更加專註於案件的審理,提高審判的效率和質量。同時,司法研究機構可以獨立開展理論研究,為司法工作提供專業的理論支持和指導。
總的來說,2000年最高法啟動的司法機構改革,將審判程序與審判研究機構分離,旨在優化司法體系,提高審判效率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