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鎖和解除封鎖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二)發布封鎖令: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封鎖疫區,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作出決定。決定封鎖的,應當發布封鎖令。
(3)封鎖: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鎖疫區。在疫區周邊設置警示標誌,在進出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立臨時檢疫消毒站,指派專人並配備消毒設備,禁止運輸易感染活禽和易感染禽類產品,對進出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嚴格消毒。
(4)解除封鎖令:疫區內所有家禽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21天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受威脅區內病原檢測為陰性。經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檢驗合格後,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