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風險代理應遵循的原則是:
1.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即律師事務所收取代理費用應首先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導價,在得知政府指導價後,律師事務所方可實施風險代理收費,並由委托人選擇和決定是否實施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不能為了獲得高額回報而對客戶隱瞞壹些事情;
2、實施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壹定金額,即最高收費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金額的30%,而超出標準收取風險代理費用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律師事務所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在獲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上述條款第項明確規定工傷賠償爭議不適用風險代理費。工傷保險待遇之所以不能用風險來代表,是因為工傷事故的復雜性,當事人必須進行相關程序的檢查和審查,這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