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法醫中心作出。事故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偵查機關根據偵查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接受委托面向社會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出交通警察趕赴現場,首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二、如何鑒定傷殘鑒定
1.受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事項的司法鑒定;
2.接受。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對委托人委托的事項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初次鑒定後,鑒定機構受理案件,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補充認證。司法鑒定機構接受補充鑒定委托時,應當對委托人要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退回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