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票新規定包括:印制的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國統壹防偽產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應不定期更換。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等制度。上述相關新規定可參照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相關法規,為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而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九條印制發票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壹發票防偽專用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應不定期更換。
第十壹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辦法。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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