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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投標法》關於聯合體的規定

法律分析:(1)聯合體各方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必要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2)國家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特殊要求的,聯合體所有成員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3)由相同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如果聯合體中三個投標人中有兩個是甲級,壹個是乙級,則該聯合體只能評為乙級..之所以這樣規定本條,是為了督促資質優秀的投標人組成聯合體,防止銷售商或承包商完成,保證投標質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壹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由同壹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與招標人簽訂* * *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應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 * *協議隨招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如果聯合體中標,聯合體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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