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
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6日起施行。1999 07 12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提高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水平,預防和減少傷亡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安全監管總局統壹樣式、標準和編號。
凡從事特種作業者,必須持有安監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及其上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