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就是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責任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明,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壹般舉證規則。這條規則的含義主要是:
第壹,原告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原告必然要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需要出示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和撫養費訴訟請求的依據。
第二,被告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告在應訴和答辯過程中,可以承認、否認、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也可以提起反訴。被告應該在陳述某些事實的基礎上。
證據,即證明的根據,是指壹切具有法定形式,經過查證屬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
& lt《民事訴訟法》第63條有以下幾種證據: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評估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