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的制定及其司法解釋:對於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在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的本質要求, 但事實婚姻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此時法律保護的是形成事實婚姻的婚姻狀況,此時未婚同居並不違法。對於沒有形成事實婚姻的人來說,未婚同居是違法的,但不違法。也就是說,未婚(無配偶)同居的雙方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選擇同居。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雙方約定的非婚同居,但此時的非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壹旦發生糾紛,法律不會像正常結婚的夫妻壹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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