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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可撤銷的婚姻?法律效力如何?

目前,可撤銷的婚姻只有兩種。壹種是當事人因受脅迫結婚,受脅迫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另壹種是壹方患有不適宜結婚的嚴重疾病,但未告知另壹方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52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

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第1053條可撤銷婚姻的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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