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統計行政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條例》、《全國汙染源普查和土地調查條例》。《統計法實施細則》6月1987+10月19國務院批準,2月1987國家統計局頒布實施;第壹次修訂於2000年6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2000年6月5日由國家統計局頒布實施。2005年65438+2月65438+6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目前,國務院正在根據新《統計法》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
統計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統計行為準則。在整個統計法律體系中,統計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統計法規和規章。
我國現行的統計行政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工資總額構成規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條例》、《全國汙染源普查和土地調查條例》。《統計法實施細則》6月1987+10月19國務院批準,2月1987國家統計局頒布實施;第壹次修訂於2000年6月2日經國務院批準,2000年6月5日由國家統計局頒布實施。2005年65438+2月65438+6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改。目前,國務院正在根據新《統計法》制定《統計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