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包括《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勞動法》、《礦產資源法》等。
(2)行政法規包括《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炭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
(3)地方性法規包括《省礦山安全法實施辦法》和《省煤炭法實施辦法》。
(4)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煤礦安全規程》、《爆破安全規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工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