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孩子涉嫌遺棄罪。遺棄罪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限於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幼、病或其他家庭成員。
相關法律明確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規定了家庭成員應當履行的贍養義務。在有能力負擔的情況下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侵犯了家庭中老、幼、病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的平等權利。
遺棄必須達到惡劣程度才能構成犯罪。遺棄罪的情節惡劣,具體指以下幾點:
1.因遺棄造成受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2.受害人因被遺棄而無生活,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
3.被害人因被遺棄而被迫自殺;
4.經多次教育,加害人拒不改正,將被害人的生命置於危險境地的;
5.遺棄方式非常惡劣,如遺棄中的毆打、咒罵、辱罵等。
遺棄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定贍養義務且有贍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能成為遺棄罪的主體。如果沒有法定的相互扶養義務,相互之間沒有關系,就不會出現遺棄的問題。
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遠親拒絕贍養的,不應認定為遺棄。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會道德的要求,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應當被認為有贍養的權利和義務:
1.由沒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撫養長大的人,應當對其贍養人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在長期生活中形成的道德支持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壹條以遺棄罪拒絕扶養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