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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決定開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辭退由主管部門決定。屬於警告、記過、降級或者撤職的,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決定。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壹步核實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部門主管是常見的招聘崗位,從業者需要具備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熟悉行業市場,熟練使用常用電腦辦公軟件。其工作包括協助部門經理做好工作安排和員工管理,向下屬員工傳達上級的指示和任務。監督部門員工遵守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培養他們的工作熱情和責任感。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除開除處分外的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無再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處分解除後,晉升的工資等級、職級、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視為恢復原職級或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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