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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排放汙水的處罰標準

法律解析: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雨汙分流區域內將雨水管網和汙水管網混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雨汙分流區域內將雨水管網與汙水管網相互連接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汙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覆蓋範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汙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汙分流地區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以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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