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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考試刑法中的汙染環境罪

1.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汙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或者處置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汙染物。

環境汙染犯罪應註意的問題

汙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作出的補充規定,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改為汙染環境罪,從5月11日起至5月1日執行。

本罪的具體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參考以上內容?百度百科-汙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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