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4)強奸後強迫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或者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又犯殺人、傷人、強奸、綁架等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以組織賣淫為目的招募、運送人員或者協助他人組織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