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嚴禁未經測量體溫進入醫療衛生機構;
3.嚴禁未經查驗衛生編碼和旅行編碼進入醫療衛生機構;
4.嚴禁未經詢問流行病學史進入醫療衛生機構;
5.嚴禁醫務人員未經培訓上崗;
6.嚴禁虛報、瞞報、漏報、謊報發熱病人信息;
7.嚴禁未設立發熱門診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留觀發熱病人;
8.嚴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丟失發熱病人;
9.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發熱門診;
10.禁止違反醫院感染等疫情防控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