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條規定,中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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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性的表現:
1.隨意扣押、隱匿或者銷毀公民信件。隱匿銷毀是指犯罪分子將他人信件隱藏起來,使其無法被發現或銷毀後扔掉,使收件人無法收到。
2.隨意開拆、竊取或者竊聽公民的信件、郵包、電報和電話。開拆是指行為人破壞他人信件的密封。無論信件是否被粘貼、釘書釘或縫紉損壞,任何破壞密封的人都是在拆別人的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9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191條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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