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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關於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有關規定。

法律主觀性:

用人單位拖欠3萬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的,由用人單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手段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有支付能力而未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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