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總稱或代名詞。《左公六年》記載:“夏有亂,虞受刑。”
(2)唐刑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泛指商代所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左趙專公六年》記載:“夏有亂,為湯刑。”
(3)奴五刑:莫、莫、莫、公、大碧。
(4)天罰神判:夏商(尤其是商朝)將宗教意識與神判精神相結合,形成了“天罰”與“神判”制度,這是夏商訴訟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特征。
(5)監獄:中國奴隸制時代的監獄大多叫“沃土”,商代夏朝以後仍叫“沃土”。此外,還有專門關押重要罪犯的監獄,稱為“沃土”。
(2)西周的法律制度:
(1)以德慎刑:西周巧妙地將天與德、德與刑聯系起來,在“天與德相匹配”的原則指導下,形成了“以德慎刑”、“刑不赦”、“輕刑於世”的法律思想。
(2)虜刑:《虜刑》又名《傅刑》,記載了命周公虜侯進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況,是西周中期的壹部代表性法典。
(3)九刑:壹是指周朝的刑書,二是指西周的刑罰。即墨、左鄂、恭帝、迪達五種刑罰,加上贖刑、鞭刑、拍打刑、漂流刑,合稱為“九刑”。
(4)禮與刑的關系:1。禮與刑是西周法律體系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 * *同構成為當時完整的法律體系。其中,禮是壹種積極的規範,刑處於被動的地位,兩者相輔相成。2.“不可禮庶人,不可刑大夫”的法律原則始於西周。
沒有庶人的儀式意味著庶人不能按照貴族的禮儀行事。而“刑不上大夫”是指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可以得到壹些寬恕,在適用刑罰時享有壹些特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士大夫可以免於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