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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用和留用地使用政策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儲備是壹種征地補償安置模式。也就是說,將壹定數量的被征收土地給予被征收村莊進行建設,通過留用地鼓勵村莊發展二三產業。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式之壹,土地留用地模式壹直是社會和學術界關註的焦點。因此,梳理經濟快速發展地區儲備土地開發的實踐,深入了解不同地區儲備土地的開發模式,分析儲備土地開發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和實施對策,對推進我國征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房地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用於農業的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土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實行家庭承包,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應延長。依法用於農業的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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