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再給予14天婚假。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給予護理假七天。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符合本條例規定晚育的婦女,給予三十天產假,其配偶享受三天產假。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和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延長產假60天,給予配偶護理假15天。延長婚假和產假期間,可以享受正常的婚假和產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