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179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協議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僅在“第壹百八十二條: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出現這種情況時,供電方有權暫停供電。
擴展數據:
用戶超過規定期限繳納電費時,應向供電企業支付延期繳納的經濟補償金,也稱電費滯納金。電費違約金是壹種法定的處罰,是維護供用電雙方合法權益的措施之壹。
按時足額收回電費是供電企業經營活動的重要內容之壹,也是供電企業保證向用戶持續供電的重要物質基礎。用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或方法繳納電費。
如果用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電費,將影響電力企業的資金周轉和現金支付計劃,嚴重擾亂正常的商品交換程序。因此,用戶未按時繳納電費,應當承擔遲交電費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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