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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

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對法院的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在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情況下,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判決的執行程序:

1,立案階段: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2.通知階段:法院會通知申請執行人和案件執行人;

3.財產調查階段: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確定執行措施;

4.執行措施階段:法院依法采取財產保全、凍結、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

5.履行階段:被執行人根據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如交錢、交付財產;

6.結案階段:任務完成後,法院作出結案決定,執行程序結束。

概括起來,不服法院判決的上訴方式包括申訴、上訴、檢察建議或抗訴、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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