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2.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決定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對法院的終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也可以在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情況下,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判決的執行程序:
1,立案階段: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交執行申請,法院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2.通知階段:法院會通知申請執行人和案件執行人;
3.財產調查階段: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以確定執行措施;
4.執行措施階段:法院依法采取財產保全、凍結、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
5.履行階段:被執行人根據法院判決履行義務,如交錢、交付財產;
6.結案階段:任務完成後,法院作出結案決定,執行程序結束。
概括起來,不服法院判決的上訴方式包括申訴、上訴、檢察建議或抗訴、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