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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刑法的哪壹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根據規定,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漁區、禁漁期捕撈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或者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只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就是合法的,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相關法律規定,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戰中非法捕撈水產品兩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兩萬元以上,造成嚴重影響的,應予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嚴重的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如未按漁業法規定取得捕撈許可證進行捕撈,且數量不多;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捕撈水產品,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違反捕撈許可證關於作業類型、場所和時限的規定進行捕撈,屬於壹般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了水產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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