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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規定原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繼續有效?

壹、原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是否繼續有效?

1,原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符合法定效力條件的,可以繼續有效。具體來說,合同未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條款的效力。因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壹部分無效並且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所以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本合同無效的原因如下:

1,該條款內容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可以導致合同無效;

2.違反公序良俗;

3.合同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4、意思不真實;

5、惡意串通,利用合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三。合同有效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合同有效性的要素如下:

1,科目合格。當事人應當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這是必要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是真的;

3、行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利益;

4.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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