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的老辦法,新的新辦法”,大三可以考,非法本也可以考。
《意見》指出,在《實施辦法》第九條中,對報名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職業資格作了壹般規定,即“具有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歷,並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同時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按照增加固定存量、確保各項措施落實的改革思路,按照《意見》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
“本辦法實施前,取得學籍(考試)或者取得相應資格的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辦法》實施前,已取得高等學校學生身份(考試)或已取得相應學歷的人員,屬於“老年人”,適用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壹直有效。
以上規定意味著專科生還是可以報名參加考試的。非法書籍也可以申請。
2.法律行業相關從業人員必須通過法律考試。
《實施辦法》明確了應當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人員範圍。在司法考試制度確定的四類法律職業者的基礎上,首次擔任法律仲裁員。
以及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法律顧問工作的公務員,納入法律職業資格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