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二條拒不執行黨組織分配、調動、交流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在特殊時期或緊急情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七十壹條下級黨組織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的決定的,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壹)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隱瞞不報的;
(二)在組織談話或者詢問時,未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按規定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行蹤的;
(四)未如實填寫個人檔案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入黨前隱瞞嚴重錯誤的,壹般應除名;入黨後表現良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