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對檢察機關在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如有原則分歧,應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的其他法律如何適用,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四)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制定該地方性法規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作出規定。凡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解釋。
(5)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國務院和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國務院主管部門的條例由主管部門解釋。
上述法律解釋權限的劃分所形成的法律解釋體系可以概括為:全國人大常委會處於法律解釋的主導地位,國家機關實行分工協作,法律解釋權在部門領域實行集中壟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