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利益和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申請和對建築業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和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活動的企業。
壹般來說,建築安裝需要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機電安裝資質。
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承包企業資質分為壹級、二級、三級。
三級最低壹級由當地建設部門負責,要求如下:
1.企業近五年承擔過兩個以上單項工程合同額250萬元以上的機電設備安裝工程,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經理具有5年以上項目管理工作經歷;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機電設備安裝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並具有本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中級以上會計職稱。企業中具有職稱的工程師和經濟管理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工程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工程技術人員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不少於5人。企業至少有五名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項目經理。
3.企業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上,企業凈資產360萬元以上。
4.企業近3年最高年工程結算收入在500萬元以上。
5.企業具有與承包工程範圍相適應的施工機械和質量檢測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