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應按清償順序清償。根據各種債務的性質,在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清償順序。《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記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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